上思县一网购买家李某在天猫商城与江苏卖家购买了电脑一体机,李某怀疑该电脑是不合格产品,认为卖家以次充好销售产品,对买家构成欺诈,造成了买家的损失,于是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三”。2017年3月15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7月27日,原告李某在天猫商城被告所经营的某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台百宜台式电脑一体机,货款5288元。2016年7月30日,李某签收了该网购的快递包裹。之后,原告认为产品没有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被告未将产品的状况告知原告,导致原告购买了该产品;被告以次充好销售产品,对原告构成欺诈,造成了原告的损失。2016年10月,原告李某向上思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288元,并要求被告按照货款的3倍赔偿原告15864元。 2017年2月8日,上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经查验原告提交的涉案电脑,产品型号为E-I7424,印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3C认证的标志。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电脑存在发热、黑屏的现象,并与被告协商了相关问题;此外,原告不愿意申请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发货单、快递详细截图、订单详情、支付宝付款截图、交易快照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与江苏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出售的涉案电脑未通过3C认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原告构成欺诈;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且涉案电脑印有3C认证的标志。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款1586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现在,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了广大消费者新的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极大地方便了大家的生活和工作,同时部分消费者也遇上了各种网购烦心事。2017年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思法院民二庭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时须谨慎,要仔细甄别各种网购信息,选择信誉较好的产品,并且要注意保存各种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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