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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非儿戏 闪婚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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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羽 发表时间:〖 2017/3/16 浏览人数:〖 59400

(通讯员 王晓羽)近年来,闪婚被一些“崇尚爱情”的年轻人所青睐,他们或是自认为投缘一见钟情,或因已到婚嫁年龄被家人催逼而步入婚姻殿堂,可往往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婚姻不会长久。近日,安次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八零后闪婚夫妻离婚案。
    相识5个月后登记结婚
    2012年1月,张某与闫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沟通较少时常发生矛盾,而且丈夫发现妻子长期出轨,为了家庭和睦丈夫多次隐忍,劝诫妻子与第三者一刀两断,但妻子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冷落疏远丈夫,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2016年1月,丈夫张某将妻子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与闫某离婚,并要求妻子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夫妻变脸上演离婚大战
    庭审过程中,闫某气势不减,她提出张某婚前在尚华城购得一处房产,婚后闫某曾向他人借款2万元给张某用于偿还购房首付款;婚后两人有7000元、13000元两笔欠款,还因房屋装修、拿钥匙、买家具家电和操办婚礼等欠闫某父亲18万元;闫某婚后还购置了1台笔记本,1摩托车。自二人结婚登记至起诉离婚期间,二人共同偿还购房贷款131120元。张某对闫某所述欠款和笔记本部分不予认可,对共同还贷部分予以认可。
    案件审理期间,闫某还在张某不知悉的情况下,将尚华城家中的财产和物品私自拉走。


    法院维护婚姻关系主持调解
    法院主持对二人进行调解,两个人结合在一起是一种缘分,夫妻要珍惜婚姻,原、被告均表示两人已没有再和好的可能,原告放弃对被告所拉走的尚华城家中物品的责任追究和财产清查及因被告过错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的要求;被告放弃对房屋还贷增值部分和对尚华城房屋装修部分的要求。
    法院调解不成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结婚后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沟通较少发生过矛盾。现原告方提出离婚,被告方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均不再信任对方,不愿再维系这段婚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闫某离婚;原告张某给付被告闫某尚华城房屋还贷部分的补偿4万元;笔记本电脑1台、摩托车1辆归原告张某所有。
【法官提示】
    “闪婚”是对婚姻轻率的行为,在资讯如此发达的当今社会,广泛的人际交往空间形成的外在诱惑对婚姻的威胁逐渐加大,闪婚的婚姻难免危机四伏,闪婚夫妻双方都更应该看到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用理性和智慧来经营婚姻,互相忍让,彼此磨合,才能让婚姻更加稳定,持久。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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