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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利率计算的四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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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莲梅 发表时间:〖 2017/3/2 浏览人数:〖 46324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然而当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大量纠纷成诉。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祁连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1件,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8件,同比增长54.8%。

    我国一直沿用1991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率计算利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2015年9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

    1、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持借款内利息。对该类案件,我院在实际审理中没有支持该借款利息。

    2、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理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未超过24%的利率予以支持,但是对超过36%利率,要求返还的案件还没有出现过。双方约定利率,但是在庭审中出借人自愿放弃的,我院尊重出借人的意见。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我院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计算利息。

    4、除借款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并在审理中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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