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5年4月,原告王某某从案外人处购买位于祁连县七一路商铺一间。原告受让该房屋时,被告马某某与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屋租赁期限没有到期。被告的承租期限届满后,向原告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原告同意继续承租,但是双方没有签署书面租赁合同,后原告要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退还房屋装修费30000元,双方诉至法院。
本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并向案外人进行调查取证,找双方当事人详谈做工作,经过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终于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原告当庭给付给付被告装修款20000元,并放弃被告自2015年11月至今所欠的租金,被告也不再向原告要求原告支付转让费。 法官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达成口头协议,租房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合同要详细约定房屋的用途、房屋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约定水电费等各项费用,以区分责任。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无据可查。希望人们以此为戒,积极利用书面合同,从而真正方便生活,减少纠纷发生,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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