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3月份,甲向A区法院起诉乙(户籍所在地位于A区),要求对方立即偿还到期借款。乙财产状况确实不容乐观,后甲得知乙有一朋友丙(位于外省某市B区),欠乙一笔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乙对该笔到期债权也怠于追索,既不提起诉讼也不提起仲裁向丙主张,致使甲的权利实现也困难重重。现甲准备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向哪个法院提起呢?为方便考虑的话,能否就在已经起诉债务人的A区法院提起呢?还是只能依据一般规定到被告丙所在地? 案例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该规定,案例中的甲只能向丙所在的B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吗?
答案是否定的,案例中的情形属于债权人已经起诉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然后为进一步维护其权益而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对此种情形,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十五条作出了特殊性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三条对于何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则具体规定了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的本意看,一方面,便于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当事人在起诉债务人后,又可以在同一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极大地减少了诉累;另一方面,由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也不需要再到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参加诉讼,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便捷的;此外,由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审理还需要以前面的债权诉讼案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因此两个案件的衔接尤为重要,合同法解释一这样的规定,从另一角度来看,也便利了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 综上,案例中,甲依法可以选择向A区法院提起债权代位权诉讼来维护其权益。(芜湖经开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