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发现卖房人因涉及债务纠纷,所购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不能办理过户,于是买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11日,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陈某签订一份《店面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两间店面以300万元出售给原告沈某。合同签订后,原告沈某即通过银行转账分三笔共向被告李某的个人账户转入了300万元。就在沈某准备办理房产过户之时,二被告因与案外人存在诸多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自2014年5月起,相继对上述店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由于涉案房产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与二被告签订了《店面买卖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但涉案房产已被相关法院依法查封,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之情形,在房产未解除查封之前,原告诉请不能实现。经法院释明,原告仍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了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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