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必由之路。 随着经济发展模式不断更新,民事案件类型紧随“与时俱进”,同时,案件数量也呈现飙升、甚至井喷态势,如此高压下,民事法官要想提速办案,却无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或一方部分当事人在省外或其他辖区打工或工作等,要么联系不上,要么联系上,但当事人拒绝到庭,也拒绝告知其具体居住地;再就是,即便依电话联系,将相关诉讼文书邮寄给当事人,但收件后,当事人却拒绝配合,将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寄回,致案件不能依照法定程序顺利推进……。民事法官面对送达难,心急如焚。送达难,民事法官“蓝瘦、香菇”。
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难以依照我国民诉法规定实现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则受制于当事人的文化、信息化能力等条件,致绝大多数不能采用该方式;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则存在一种无奈,即受托人、收件人(包括受托法院)如果不予配合,将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寄回,则仍旧解决不了送达问题,致案件迟迟难以按法定程序顺利推进,尤其是在已向部分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而部分当事人是通过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非法院专递方式邮寄)、转交送达,到开庭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仍未被寄回,或是无法反映出所寄诉讼文书已被签收,就难以证明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在此情况下,前功尽弃,相关程序得推倒重来,另改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既耗时,又耗费人、财、物力,浪费司法资源。 为解决送达难,民事法官绞尽脑汁,动用各种私人资源,不分上下班时间倾力投入其中,但收效甚微。在案件数量迅猛飙升情势下,想要实现快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在送达难的现实面前,只能说是民事法官一厢情愿,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 “望案兴叹”、“蓝瘦、香菇”!(巧家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