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系一家运输公司。2016年8月8日,被告郑某驾驶大货车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并挤压导致原告挂车上承运的两辆商品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委托评估公司对受损车辆因碰撞造成的市场贬值进行了评估,并向托运方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与贬值损失。肇事车辆由肇事人所在单位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明确提示并载明了“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支付原告承运公司受损商品车的维修费,保险理赔范围外的商品车贬值损失由肇事人郑某所在单位承担雇主责任进行赔偿。 【法官说理】 交通事故案件中,当承运人是交通事故的一方主体,但其并不是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货物的所有人,其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就货物损失提出赔偿请求?本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原因如下: 一、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属交通事故中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原告挂车上搭载的商品车系原告运输的货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中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的范畴,即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事故所受损失应认定为财产损失的组成部分,应当得到赔付。 二、承运人是货物损失的最终承担主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最终承担主体是承运人。相比之下,货物所有人在得到承运人的赔偿后便不愿也不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如果承运人的诉权不被认可,则导致其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剥夺。基于此,承运人可以作为原告就货物损失直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提起赔偿请求。 三、承运人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参与者。货物的所有人并不直接参与货物的运输,承运人作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掌握着事故的第一手证据资料。故由承运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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