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不管是起诉立案阶段、案件审理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免不了让当事人签相应的文书材料,对此,当事人会有不同的签字方式,签名、盖章、按手印,但也存在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签名,当事人签名的时候,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一些小名、别名、曾用名等。若当事人使用法定姓名以外的名字签字时,就需要进一步确认签名人与实际行为人是不是同一人。二是社会上流行艺术签名,有些当事人签名时字体识别度低,这种情况下确认行为人身份就很困难。所以当事人在签名时,字体的清晰和可识别度也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盖章,当事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组织盖的公章,也会存在一定风险。一是如果公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则不具有公信力;二是公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虚假,与自己无关;三是公章与人是分离的,所以盖下的章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难确定。 按手印,在签文书材料时,对于不能正确书写自己名字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修改已上交的材料等情况,按手印的作用就是明确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因为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唯一性。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有效的选择就是签名和按手印相结合。签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有当事人事后不承认,但加上手印的唯一性,是防范出现法律问题的实用选择。其中,在个人与法人借贷纠纷中,也要注意借条上落款人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这种签名,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还是个人,如果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盖公司的公章更为完善。(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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