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对人体的麻醉,会让人产生兴奋心理,情绪容易激动,作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近日,一名男子许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带其同事王某回家,在经过芜湖市东梁路步康三桥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路人发现该情况后报警,许某和其同事被送至弋矶山医院救治,身体送到不同程度损伤,交警赶到医院发现许清有饮酒迹象。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案发时被告人许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许某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良好,并无前科劣迹,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之规定,判决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多发,不禁引人思考,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缺乏理性认知,危险驾驶不仅对自身生命安全存在威胁,也会给其他人带来潜在的伤害。危险驾驶给当事人、给社会安全带来的损害,时刻提醒我们保持理性、远离危险驾驶,珍爱生命安全。(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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