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结一起多人盗窃案件,其中一被告人杨某因盗窃十五次,涉案金额高达5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中辍学后便外出务工,因过早进入社会,接触不良青年,加之父母对其疏于管理,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在好逸恶劳的心理驱使下,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2015年5月底至2016年1月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杨某伙同他人流窜于云南省巧家县与四川省宁南县之间,疯狂盗窃15次,其中入户盗窃1次,盗窃小卖部2次,盗窃摩托车12辆,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538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盗窃数额为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应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因此,被告人杨某盗窃盗取财物人民币53872元得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已构成法定刑升格条件,应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其刑罚。但因被告人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再结合杨某的成长经历,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综合全案考虑,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对杨某从轻处罚,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杨某及其家人均表示服判。(巧家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