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周某无证砍伐云南松219株、白杨树30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月4日至8日,被告人周某为架设电线通往采砂点,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父购买的大寨镇海口村海口社、花山社的集体林木和王某等三户村民的林木249株(云南松219株、白杨树30株)进行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219株云南松林立木蓄积为69.838立方米,30株白杨树立木蓄积为2.977立方米,合计立木蓄积为72.815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森林,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达72.815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因此,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应按滥伐林木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进行判处。考虑到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同时根据周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将采伐的林木予以没收。宣判后,周某表示服判。(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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