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迅(易文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犯罪以来,巧家法院近日审结首例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两名巧家盛世堂琅小区包工头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获刑。
2014年9月,被告人马某、夏某从王某处分包了巧家县某商品房小区项目第三标段一、二、三及S5栋木工劳务,后雇请了40余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在工程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王某足额支付了马某、夏某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后,二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绝将工资足额付给民工,恶意拖欠该项目44名民工的工资共计251761元。在巧家县劳动监察大队向二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二人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之后二人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被捕后,二人家属分别向巧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账户打款135000元,巧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将二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夏某、马某在足额领取工程款后,仍拖欠44名民工工资共计251761元,经巧家县劳动监察大队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二人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二被告人拖欠民工工资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对二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进行判处。考虑到马某、夏某家属已将所欠工人工资付清,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综合全案,法院决定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二人表示服判,并主动缴纳了罚金10000元。(巧家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