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酒吧玩时,见有醉酒者把手机掉在地上遂将其“捡”走。2016年8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1月5日凌晨1时,被告人严某来到本市福州路一家酒吧,见喝醉酒的被害人陆某(女)手中握着的苹果6PLUS手机掉落在地上,严某立即将手机盗走,逃离酒吧。当日凌晨,被害人陆某与其朋友通过手机定位在本市青山湖区国威路附近将被告人严某拦住后,严某逃跑,后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从被告人严某处收缴涉案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陆某,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严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经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2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524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严某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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