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防城男子王某某在假释出狱后,再次犯案,这一次,他以担心其朋友被殴打为由,将他人的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右后视镜各打砸一次,造成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含贴膜)、右后视镜、右前立柱损坏,后驾车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发现王某某、杨某某有作案嫌疑,电话通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王某某便找到杨某某于案发当日一起自动来到公安机关,并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5月26日,王某某、杨某某的近亲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3 5000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事件回顾:2016年5月7日凌晨,受害人的女朋友小花(花名)与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吃完烧烤后,由受害人从王某某驾驶的车上接小花回受害人的住处。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某以担心受害人殴打小花为由,驾驶一辆小轿车与被告人杨某某一起来到受害人住的居民楼前大喊大叫,并踢打大门。因无人理睬,王某某便指使杨某某砸受害人停放于门前的一辆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杨某某即从王某某开来的小轿车上取出该车方向锁,朝受害人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右后视镜各打砸一次,造成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含贴膜)、右后视镜、右前立柱损坏。经鉴定,受害人的小轿车受损共计1 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纠集并指使杨某某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杨某某实施了直接毁坏财物的具体犯罪行为,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动员其他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投案,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杨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王某某、杨某某从轻处罚。 9月7日,防城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零三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零三日。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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