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装要购买金项链,在试戴的过程中,趁店员不备抢走。2017年2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郑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来到本市胜利路步行街一珠宝店,向营业员假称购买金项链,营业员拿出两条金项链放置在柜台上供郑某挑选,郑某趁机将两条金项链抢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两条金项链总计价值35532元。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郑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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