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持刀入校抢劫案件,三被告均被判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被告人甲、乙、丙与胡某系发小,其四人初中辍学后经常聚在一起。2016年3月9日,四人从某宾馆退房后,因身上没钱,便商量到某县办初中去抢劫学生的钱,胡某还主动提议由自己提供砍刀。当天晚上,其四人来到某县办初中教学楼的五楼,在第一节晚自习课间休息期间,见一些学生上完洗手间后陆续进入教室,只有被害人丁在男洗手间,四人便开始行动。由被告人丙在洗手间门口望风,被告人甲从身上拿出砍刀,胡某从被告人甲手中夺过砍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威胁被害人交出钱财,被害人将身上仅有的30元现金交出。四人并没有就此罢手,被告人甲又接过砍刀继续威胁被害人,被告人乙则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但未搜到任何财物。期间被害人因表示不满而遭被告人乙和胡某殴打。事后四人将劫取的30用现金全部用于上网。2016年3月15日至3月18人,四人相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乙及其父母主动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未成年人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持刀抢劫学生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的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三被告均曾为留守儿童,父母亲外出务工,从小跟着(外)祖父母生活,过早的涉入社会又无生存技能,缺乏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以致走上犯罪道路。为此,案件主审法官在庭审中教导三被告人:希望三被告人学会生活技能,多结交身边正能量的朋友,找份正当职业养活自己,学会自强自立,增强法律意识,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从犯罪的阴影中振作起来。(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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