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原告杨文诉被告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一案,因被告违法拍卖土地,一审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行为无效。
一审查明:被告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和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实际完成土地收储的情形下,将位于枞阳县横埠镇官塘村境内的2015-C2号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在2015年6月16日予以拍卖,原告杨文在支付了112万元的保证金,并最终以750万元的最高报价拍卖成交。后原告杨文在准备实际使用该土地的过程中,发现了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实际完成该土地的全部征收手续,导致其竞买后的土地无法实际使用。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2015-C2号地块被告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和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实际完成土地收储的情形下,通过相关媒介公开发布枞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对包括2015-C2号宗地在内的共计3宗地拟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并在2015年6月16日举行的专场拍卖会上,交由枞阳县招投标管理局公开拍卖不能进行买卖的2015-C2号地应属不当,收取的保证金112万元应予以返还。但原告在投标时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亦有过错,故对其诉请给付利息的要求,不予支持。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布2015-C2号地块的枞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并交由枞阳县招投标管理局公开拍卖的行为无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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