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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养老父 情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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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浩 发表时间:〖 2017/8/14 浏览人数:〖 62294

不久前,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江乾元诉被告江加庆、江红英、江加伟赡养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系上列三被告父亲,多年来原告将三被告抚养成人,并为其结婚成家,现原告已步入晚年,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而三被告却不尽赡养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决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且其目前每月有各种补贴450元,还有卖房款二十多万元,生活有保障,无需子女赡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乾元丧妻多年,育有江加庆、江红英、江加伟三个子女。现原告超过60岁,且独自住在安庆市区,缺乏劳动能力,而三被告未能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被告江加庆、江红英、江加伟在原告江乾元年事已高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违法。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江加庆、江红英、江加伟从20172月起每月各给付原告江乾元赡养费400元;

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三被告负担。

该案的宣判,对弘扬社会美德,传播社会正能量,创建文明城市,具有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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