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公司与自然人S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S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汽车等财产信息,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可以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即暂时停止本案的执行,待将来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再恢复本案的执行,并且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案标的额为338775元,对一般企业或个人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承办本案的孙法官并未放弃,仍然想办法调查被执行人S的各种收入,考虑到被执行人S经常承揽一些工程,孙法官即从这方面入手。功夫不负有心人,孙法官终于查询到被执行人S作为原告在另一法院有民事案件,并诉讼保全到了被告的200余万元银行存款。孙法官当即赶往该法院,依法请该院协助执行。 5个月后,被执行人S在另一法院的民事案件胜诉,被执行人S继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孙法官及时前往该法院,依法提取了本案执行款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银行账户。至此,某公司与自然人S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到位。 孙法官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和尽忠职守的职业道德,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价值,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此,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亲手送交了一面锦旗,“秉公执法,一心为民”八个大字彰显了法律的尊严。(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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