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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法院“零距离”感化教育未成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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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鄢有生 周艳萍 发表时间:〖 2016/8/25 浏览人数:〖 572365

    8月22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适用圆桌审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零距离”感化教育了该案未成年被告人,一审判决被告人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古某某系未成年人,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自幼未接受到良好的教育,跟随其母亲、姐姐一起生活在外。2016年2月28日,古某某随母亲及姐姐等人从武汉出发,租乘一辆红色面包车流串至信阳市平桥区一超市,按照不同分工进行盗窃,古某某趁机将放在超市收银台角落黑色包内的两万元现金盗走,后交给其母亲处理。
    为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鼓励未成年人古某某正视人生、重新做人,平桥法院少年审判法庭适用圆桌审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盗窃案。由于古某某的母亲及姐姐均在看守所关押,父亲在新疆生活,法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为其邀请了具有心理学、法律专业知识的合适成年人及指定了刑事辩护人,协助古某某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庭审中,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古某某及其合适成年人、辩护人等围坐在同一张圆桌前以谈心的方式进行了交流。圆桌审判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古某某的疑惧、不安和紧张等情绪,促进了诉讼程序正当化,同时,也提升了审判的教育感化功能,切实保障了古某某的合法权益。古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也有深刻地反省和悔意,表示今后不会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古某某听从母亲分工安排在他人掩护下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只是分工不同。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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