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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之时起冲突 持刀报复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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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鑫 吴巧玉 发表时间:〖 2016/7/21 浏览人数:〖 372300

    朋友几人凌晨之时在烤肉店就餐,不料与邻桌客人发生冲突被打,由于气愤不过,事后持刀进行报复,终获刑罚。7月20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亮、张虎、秦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亮、张虎和薛康、冯东、胡明一起在三原县李家烤肉店吃饭,薛康、张虎和在该店吃饭的徐鹏发冲突并厮打,后薛康、张虎离开。徐鹏打电话叫来两名持砍刀的男子将刘亮打伤。刘亮气愤不过,携带一把水果刀,并纠集张虎、冯东、胡明等人一起去三原县丹尼尔商城找徐鹏。途中胡明回家,刘亮打电话叫来秦天。凌晨5时许,刘亮等人来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丹尼尔天天练歌房,在练歌房楼道内,刘亮、张虎、秦天三人追上徐鹏后对其进行殴打,刘亮用刀子将徐鹏捅伤。经鉴定,徐鹏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九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亮、张虎、秦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亮为报复他人、携带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适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亮携带凶器并实施伤害行为,被告人张虎、秦天仅用拳头打被害人,故三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但被告人张虎、秦天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背部,被害人的重伤结果非被告人张虎、秦天直接导致,相对于被告人刘亮,被告人张虎、秦天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徐鹏因与薛康有矛盾,双方发生争执,徐鹏打电话叫人殴打了与薛康在一起的被告人刘亮,后刘亮伙同张虎、秦天寻找被害人徐鹏并对其实施了殴打,故被害人徐鹏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刘亮、张虎、秦天可适当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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