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由被告人刘某和车主小刘在判决生效后连带赔偿陆某29余万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还应赔偿26余万元。
小刘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因外出打工,车辆停在家中。2016年1月1日15时27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刘停放在家的车辆想试试手脚,车辆行驶至巧家县城过境路巧三中门前红绿灯路口掉头时,速度飞快地朝正在绿化带处歇息的环卫工人陆某和赵某直接冲过去,车左侧前轮碰撞并碾压在陆某左腿上,陆某倒在地上,左腿流血不止,刘某见状开车逃逸,后有人打120,医生来对陆某进行包扎,并送到医院。刘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陆某受伤后分别到巧家县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鲁甸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 60天,用去医疗费120879.71元,被告人刘某赔偿了30000元。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的伤为重伤二级。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VI(陆)级伤残。后期治疗费7000元。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为90日。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C”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陆某医疗费30000元。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刘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善,导致被告人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陆某造成损失,应对陆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次事故,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痕。“有一种事比借钱还尴尬,那就是借车。”如果借车人违章了,交罚单的却是车主。剐了蹭了还是小事,但如果借出的车发生了车祸,车主还需要负连带责任。因此,驾车需谨慎,借车也需谨慎。(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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