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城乡统筹规划建设,各地政府不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同时会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等费用到该集体组织,再由农村集体组织向村民分配。再分配的过程中产生不少矛盾纠纷,要求法院予以处理。
原告刘某某今年已经八十多岁了,为德安县某村组村民。2000年,原告夫妇考虑到自己已经年迈无法进行耕种,于是将两人名下的耕地交由两个儿子陈某甲、陈某乙来经营。2013年,德安县政府征收该村集体土地并发放补偿费,经过分配,原告夫妇名下的耕地面积可以分得2.6万元。同年,原告丈夫去世,两个儿子以该耕地由父亲分给了自己为由,分别领取了补偿费1.3万元。2015年年底,原告来到德安县人民法院口头起诉,要求两个儿子返还土地征收补偿费合计2.6万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丈夫将其夫妻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包给两被告,两被告仅仅享有该土地经营权。该土地被征用所得土地补偿款依法应归原土地承包者即两被告的父母所有,两被告领取原告的土地补偿款,且拒不返还,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2.6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返还原告刘某某1.3万元,合计2.6万元。本案宣判后,原、被告未提出上诉,并按照判决结果履行完毕。 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应设立配套的权属确认措施,明晰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以减少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分配的矛盾纠纷。以本案为例,失去农业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而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据统计,在众多的土地流转方式中,自然、自愿地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以发展家庭农场,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对农业发展最有利的途径。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可以得到适当补偿。这样,既能保障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也能让实际有能力的农户承担更多农业生产工作并提高收益,也能更好的梳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权属确认(德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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