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了琐事经常争吵,妻子便跑回远方娘家,自此下落不明。丈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其离婚。
原告钱某是德安县人,被告梁某老家是贵州人。1991年9月份左右,梁某在德安工作,经人介绍,与钱某相识、相恋。2个月后,两人便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之后育有两女。2000年年底,梁某在未告知丈夫的情况下,带着小女儿离家出走,并中断与家里的联系。直到2008年,钱某才通过弟弟找到在广州的小女儿,接回了德安家中。但依然联系不到梁某。2015年7月,原告诉至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梁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和梁某自1991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梁某于2000年9月不辞而别,且中断与家里的联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判决准许原告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判决书通过公告送达,已生效。(德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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