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参加同事儿子的喜宴,醉酒后猝死。死者家属起诉宴请人以及酒席同桌九人共同赔偿273574元。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就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8日傍晚六时许,原告廖某丈夫桂某参加同事被告姚某儿子在德安县某酒店举行的婚宴,桂某与被告熊某、张某、吴某、代某、邓某、方某、曾某、邓某某、刘某九人五男五女同桌就餐。席间,五位女同事均喝饮料,桌上一瓶白酒每位男士各倒一杯。其后,女同事提前离席。傍晚七时左右酒宴散席,同桌男士见桂某举步不稳便送其回家。桂某妻子廖某拒不开门,四十分钟后开门自行去往别处。桂某至家后开始呕吐,宴请人姚某等人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协调,原告廖某与被告姚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姚某赔偿桂某亲属62000元。廖某向本案其他被告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廖某、熊某、张某、吴某、代某、邓某、方某、曾某、邓某某、刘某赔偿桂某的死亡赔偿金20230元、丧葬费2123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7357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廖某的丈夫桂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饮酒能力应有充分的认知。但其仍过量饮酒,致自己醉酒,同事将其护送到家,却又遭其妻子漠视。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视自己的饮酒能力而不顾,过量饮酒,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未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其妻廖某消极不作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桂某的死亡,桂某本人及其妻子廖某应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原告已与被告姚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62000元作为补偿,被告姚某无异议。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请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廖某及其子女桂某甲、桂某乙要求被告姚某、熊某、张某、吴某、代某、邓某、方某、曾某、邓某某、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德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