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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后不思悔改 纠集狱友盗牛30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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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家盛 王婧 发表时间:〖 2015/10/18 浏览人数:〖 5070681

    2015年10月13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疯狂盗牛案,依法撤销对汤某、周某的假释裁定,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九个月、六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10万、4万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3800元,登记在被告汤某名下的作案工具小货车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汤某、刘某、周某等五人互为狱友,出狱后相互介绍认识。汪曾因盗牛而服刑,在服刑期间与汤预谋出狱后继续盗牛。2014年4、7月份,汪、汤先后出狱,合资购买小货车一辆专门用于盗牛,后又纠集周、刘、陈三人参与盗窃。该盗窃团伙白天踩点,晚上实施盗窃行为,分工明确,汤、陈、周一般负责开车,刘负责望风,汤、汪负责牵牛,盗牛后销往长沙市芙蓉区月湖市场附近活牛交易市场,所得赃款除掉开销后几人平分。汤某等五人多次窜至株洲县、茶陵县、湘乡市、衡东县、双峰县等地盗窃20起,盗窃30余头牛,涉案总价值10余万元。2015年5月,汤、刘、周三人被抓获,汪、陈二人在逃,扣押的两头黄牛、两头水牛已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汤某、刘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汤、刘盗窃数额巨大,周盗窃数额较大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50%,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汤、周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两罪并罚。周多次被判处刑罚,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多次作案,情节严重,酌情从重处罚。周有入户盗窃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株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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