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驾驶货车拉了一车泥土运到某水泥厂工地内进行回填。在回填的过程中,因爆胎弹起石头并击中工地工作人员李某的头部,致其重伤。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李某遂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工地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辩称看似有理,但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付是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必要前提吗?
法官说法: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可以做宽泛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据此,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主要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但并不局限于此,它还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像水泥厂、砂石厂、建筑工地等允许各种车辆进出通行的场所,可以认定为属于法定“道路”的范围。本案事故发生地为一水泥厂工地,是开放的、允许社会车辆进出通行的地方,对该事故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 再进一步说,即便本案不能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保险公司将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的前提,这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重大误解。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换言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必要前提,即使投保车辆发生的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要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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