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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赌债夺人项链,错上加错后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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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鲍洁华 发表时间:〖 2016/3/24 浏览人数:〖 730101

    陶某因长期赌博,债台高筑。一日,为还赌债在被害人余某的珠宝店内典当了一枚铂金戒指和一条铂金项链,得当金32000元。


    次日,陶某打电话给被害人余某,称要把典当在被害人余某处的铂金项链、戒指赎回,并称自己准备买一条大一点的项链,让被害人余某准备好。随后陶某从马鞍山市驾驶一部借来的桑塔纳2000型黑色轿车来到芜湖市余某经营的珠宝柜台。待被害人余某将铂金戒指及项链给了陶某后,陶某便将项链戴到脖子上,把戒指戴到手上。陶某又让被害人余某拿出一条重量为115.55克的黄金项链,随即装到自己的背包内。之后陶某谎称让被害人余某和自己一道去银行转账付款,二人一起从珠宝店出来,陶某先上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并立即将轿车车门锁上,发动轿车快速逃离现场。接到被害人余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积极破案,终在马鞍山市将正欲销赃的陶某抓获。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陶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陶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陶某本应踏实工作获取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其嗜好赌博,致使自身债台高筑,已然令人不齿。为还赌债又铤而走险夺人项链,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如今悔之晚矣。法官提醒:陶某以赌谋利本已违法,夺人项链则是错上加错,俗语有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像陶某这样不仅使自己难逃法律严惩,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伤害,令人引以为戒。(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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