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甲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芜湖市千岛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向阳小区西门路段,因操作不当,撞上由乙某停放在该非机动车道的中型货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某操作不当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某因违规停车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2月7日,甲某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6年1月5日,甲某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甲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案件立案后,芜湖经开区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住在一个小区,且案件事实清楚,具备调解的条件,承办法官遂决定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乙某一直强调自己车子是停在路边,是甲某追尾,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官在听取其意见后,耐心向乙某解释:虽然本起事故的起因是甲某操作不当追尾乙某,但是乙某违规停车客观上造成了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甲某、乙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起纠纷获得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安全驾驶,警钟长鸣,市民在驾驶车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驶,车辆停车时更要安全泊车,不能随意停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会害人害己。(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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