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合理的利用调解不仅能够迅速彻底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和谐。如果没有调解,所有的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都按照不告不理,另案处理等程序进行,那么会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也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多的麻烦。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金塘法庭受理了一起因修通户公路引起的健康权纠纷,起因是被告王某等人在未与原告李某家达成一致意见时,就毁坏李某家种在通户公路旁的花椒树并强行在李某家的土地上进行施工,而李某等人认为事情还没谈好王某等人不能强行占用其土地,于是在王某等人请挖机修路的时候,强行阻拦,最终导致李某一家三口被王某等人拖伤住院,这次打架纠纷不仅使原告李某一家身心遭受创伤,也让王某等人在挖机的费用及时间上遭受了损失。 原告李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243.62元,金塘法庭在受理该案后,按照法律程序,通知了原、被告双方来到法庭进行调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但是要求原告同意被告占用其土地修通户公路。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又要求如果被告愿意赔偿其花椒树的损失,原告同意让出土地给被告修路,而被告又要求以挖机费用等损失来折抵。经过金塘法庭各位干警的努力,最终以被告王某等人赔偿原告李某等医疗费、花椒树损失以及使用土地的补偿等18000.00元的调解协议审结了该案。(巧家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