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中,经常对案件受理费的处理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引发的纠纷,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在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之间分担,而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义务是根据合同产生的义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任何关系,故不能由保险公司负担或分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进行处理的诉讼案件,而保险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义务人,如果其在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义务的情形下,对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合理赔偿请求拒赔或未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起诉的,案件受理费可以确定由保险公司负担或分担。如果保险公司全部拒赔,则可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如果只是部分拒赔的,可按主张拒赔的数额占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额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 笔者认为,案件受理费的处理,应当遵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处理,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按保险公司的拒赔数额占应赔数额的比例确定保险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也即按其败诉比例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法有据。而且,根据案件情况由保险公司负担全部或部分案件受理费,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减少无理拒赔情况的发生,及时保护受害人(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巧家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