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驾驶报废的轿车与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包某弃车逃逸。新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05月07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包某驾驶报废白色富康轿车,沿新井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乐市某村指示牌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梁某受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包某弃车逃逸。经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包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部分被害人与被告人已调解。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新乐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被告人包某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带给我们诸多启示。像这样刮擦其他车辆之后不顾而去不仅不道德、不文明,其实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肇事逃逸。它提醒我们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没出事要守法,出了事就更要守法,否则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交通肇事谁也不愿意碰到,可它如果不幸发生了,正确面对、积极补救,至少可以减轻责任人的愧疚,毕竟这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可是逃逸呢?就不一样了,那不仅会加重受害人的损失,加重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还会让人欠下还不清的良心债。是害人害已?还是在救助对方的同时拯救自己,这都在一念之间。(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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