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五男子相约“组团”打猎,不料在去往狩猎目的地的路上就被公安机关逮个正着,“狩猎之旅”就此戛然而止。近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标、邓某生、张某龙、李某健、吴某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五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标、吴某业、邓某生、张某龙、李某健等五男子相约“组团”到上思县南屏乡汪乐村打猎。随后,李某标、吴某业各携带一支猎枪,邓某生、张某龙、李某健各携带一支砂枪,一同乘坐由张某龙驾驶的厢式货车前往狩猎目的地——上思县南屏乡汪乐村。当天上午11时许,当车行使至上思县华兰镇某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拦车检查。公安机关从厢式货车后排座位下查获了邓某生、张某龙、李某健所持有的三支砂枪,在货车旁的路边查获李某标、吴某业持有的两支猎枪。李某标、邓某生、张某龙、李某健当场被抓获,吴某业则是趁乱逃走。2015年1月20,吴某业最终还是乖乖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标、邓某生、张某龙、李某健、吴某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吴某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标、邓某生、张某龙、李某健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标、邓某生、张某龙、李某健、吴某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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