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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兴平贩卖毒品,竟然多次“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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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磊 发表时间:〖 2015/12/23 浏览人数:〖 5071089

    自今年2月起,浙江男子刘某便开始从陕西咸阳一个叫“瑞奇”的贩毒人员手中购买毒品,然后先后多次在兴平贩卖。然而仅两个月时间,刘某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近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5年3月,吸毒人员张某通过电话联系刘某要购买毒品,刘某接到电话后将张某约到粮食路某洗浴中心门口进行交易。张某来到洗浴中心门口后,刘某便迅速上了张某的车。张某给了300元后,刘某便将一包毒品(0.6克)给了张某。2015年4月,吸毒人员王某给刘某打电话要购买毒品。这次,赵某将李某约到了东立交进行交易。二人见面后,李某给了刘某300元,刘某便将一包毒品(0.6克)给了李某。2015年4月,吸毒人员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刘某购买毒品。和前面两次不一样的是,这次刘某是将毒品亲自送到了李某租住的小区。据办案民警介绍,2月至4月,李某先后6次从刘某手中购买毒品,共计3.6克。
    2015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秦岭某小区活动时,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当场抓获,办案民警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2.86克、麻古疑似物一小包和一小玻璃瓶(呈红色粉末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以贩养吸,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数量。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等条之规定,兴平市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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