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法院网岭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王某驾驶货车在水泥厂运送碎石,车某驾驶挖掘机在水泥厂将碎石装车及整平地面。2014年6月11日,王某因转运碎石,需将货车车厢的后车门装上,便请求车某操作挖掘机将货车厢的后车门吊起为其装车门。在吊门过程中,王某从货车厢的后车门与车厢尾部形成的夹缝钻过去,准备将系在车厢后车门内侧的钢丝绳解开时,车某误以为王某已将钢丝绳解开而移动挖机,后车门与货车厢尾部形成的夹缝合拢,导致王某的头部被后车门与货车厢尾部夹伤。王某伤后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并且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车某的雇主彭某及水泥厂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某应王某要求违规操作挖机为货车吊装车门,因其操作不当致使王某受伤,应承担赔偿王某损失40%的责任。王某要求车某违规操作挖机为其吊装车门,并且在具有安全隐患的环境下未佩戴安全帽钻进夹缝中从事危险行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自身头部受伤亦存在较大过错也应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水泥厂在知晓货车司机与挖机司机长期从事吊车门的危险行为却未及时予以制止,对该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安全监管不尽责的过错,故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20%的责任。(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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