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河北省井陉县法院依照11月1日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的被告人冯某以犯防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8月13日1时许,井陉县公安局测鱼派出所在接到辖区村民许某报案称有人在自家核桃园盗窃核桃后,该所所长单某立即带人赶到现场,对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冯某进行抓捕时,冯某使用自带的电警棍电击警察,并以脚蹬警察身体等方式抗拒抓捕,后被警察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持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执行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从重处罚,但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民警察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代表国家行使执法职权,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的执法权威神圣不容侵犯。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无论有什么理由,都要先服从管理,再进行陈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决不能采取暴力袭击警察,抗拒执法的手段,妨害警察执行公务。否则,不但于事无补,反而要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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