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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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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磊 发表时间:〖 2015/12/25 浏览人数:〖 5071100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急剧上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峻社会问题。各羁押场所中羁押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亦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因此,本文对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以期在以后的审判及法庭教育中能更好的在惩罚罪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做出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提出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初犯、偶犯多。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是为了报复;抢劫、盗窃财物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案情较为简单。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并没有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上网的几块钱,或是为了刺激好玩,并无固定的目标;有时仅仅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笔者曾经遇到一位女大学生因为报复移情别恋的男友而对男友家中经营的建材店放火而造成财物损失,家人虽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但是对女孩来说不但学业就此打住,自己也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案例总是十分令人扼腕。
    未成年人罪犯往往学历不高,家庭环境不好。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罪犯都是家中无人看管,或者只有爷爷奶奶看管,在学校老师管不了,在家中老人也看不住,许多人更是早早辍学离开学校,幼稚单纯,在社会中容易沾染不良习气,在犯罪过程中甚至不以为然,无清晰的是非观念,等到大错铸成时才幡然醒悟,为时已晚。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有越来越小的趋势,未成年人罪犯在作案中大多成群结派,经不起别人的煽动,在自认为重情重义的错误理解下往往认为帮别人的忙而实施了犯罪还不以为然,这种情况在故意伤害案件/寻衅滋事案件及抢劫案件中表现的特别明显,往往触犯了法律还仅仅认为只是做了些流氓行为而已。
    未成年人犯罪还逐渐具备了高科技化的特点,在网络中实施诈骗就是最明显的例子,还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以为被人发现也最多就是恶作剧而已,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
    未成年人犯罪有这么几方面的原因,自身的原因、家庭的原因、学校的原因以及社会的原因四方面。未成年人罪犯往往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性格一般较为内向封闭,心理发育不健全,大部分未成年人罪犯都有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未成年人罪犯家庭环境往往不好,表现为留守儿童及单亲家庭居多,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爷爷奶奶充其量也最多只能负责孩子的食宿,在学习及心理的成长方面往往不能兼顾;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来说也是主要以学习成绩为标准衡量,差生更难得到老师的宠爱及关心,好学生与差生之间也是差距不断拉大,重成绩,轻树人的学校环境导致这部分学生愈来愈差,变得更加封闭,更容易在其他差生及社会上找到理解与共鸣;许多未成年人罪犯是在初中便早早辍学进入社会打工,在社会上容易因为自己素质及能力不足,而又盲目追究物质享受,在巨大的心理落差下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在庭审中经过法官的法庭教育,未成年人罪犯往往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以为然的错误行为给自己的人生涂上污点,给家人带来物质及精神上的伤害,很多普通家庭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背上沉重的心理及物质负担。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法定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理解的案子,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结合未成年人罪犯的认罪态度,法官往往能考虑判处缓刑。让未成年人罪犯在社区中接受司法监管,这样既能给未成年人罪犯以惩罚,又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把对未成年人罪犯人生的影响降到最低。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也要在法律威慑,家庭关爱及学校教育等方面下功夫。 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明确法律法规,威慑未成年人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育;对罪行较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从而威慑犯罪的发生。家庭教育要多注意关爱未成年人,不但从生活上给予关爱,在思想道德及做人方面同样要树立正确的榜样,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对不良行为的发生要及时地予以教育制止,切不可放纵。学校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不光要注重文化课的学习,树人同样重要,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监控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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