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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与我国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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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思 发表时间:〖 2015/12/20 浏览人数:〖 5071422

——基于民族主义对我国人权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民族自古有之,而作为一种思想理论的民族主义却只有二、三百年的历史。一般而言,有了现代民族国家,就有了现代政府和国家利益,随着民族国家力量不断向外延伸以及民族国家间的交往不断增多,民族主义便应运而生了。
    一、民族主义的内涵
    当前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民族主义的研究越来越热烈,过去谈到民族主义的时候更多的是强调这个名词所带来的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明显负面作用,将其与暴力手段和革命式的政治运动相匹配。但随着今天日益开放的中国,不同文化相互冲突和融合的复杂过程中,研究民族主义对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对人权建设的影响,颇有意义。民族主义与语言、文化、传统、移民乃至战争等众多社会现象密切相关,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具有的形式总是多种多样:扩张性的、激进性的、宗教性的、保守性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性的、文化性的、等等都与民族主义存在密切的关联。
    由于对民族主义的研究不是依赖于一套系统理论成立的,两三百年的历史使得其只其处于一个发展中的阶段,但学理上的复杂并不意味着对民族主义的理解完全没有头绪房宁和王炳权教授对民族主义的定义,就颇有包融性:“第一,从文化心理上,民族主义是个体在情感上对于自己所属的以民族、语言、文化、甚至区域等连接而成的群体的认同。在这个层次上,民族主义伴随着个体对于群体的利害安危的关切。第二,政治学和人类学上,民族主义是一种描述理论。人类以广义的民族相区分;民族拥有决定性的文化特征。国家和政权建立在民族文化的固有原则上。这些原则不仅提供个体对国家的认同,且提供国家对个体的认同。第三、民族主义是一种价值理论。它主张对本民族的伦理、政治价值进行弘扬和保护,同时对他民族的价值采取审慎的态度。”民族主义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它很好地为现代民族国家找到了一个稳健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因此,可以简单地给民族主义下一个定义,民族主义就是一个政治民族的认同意识。
    二、我国关于人权法律规制的现实状况
    我国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1、关于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作了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检查公民的通信。
    3、关于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4、关于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人权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1)人权意识只是初步的萌发但理性程度相对较低,大多数人对人权的理解处于直观的感性层面,缺乏理性和自觉意识;(2)人权被纳入国家保障的视野但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政府主要是通过人权保障的实践来体现自己对发展人权的重视,在国家的制度体系中人权则主要以碎片化的方式存在于法律条文和制度规范之中;(3)人权的发展受到相对缺少监督和制约的权力的约束。
    三、民族主义对人权建设的关系
    无论是第一代人权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是第二代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都意味着国家要成为人权的捍卫者。民族主义开始塑造人权,特别是通过民族国家的形式来塑造和保护人权,反过来在民族主义的影响下,人权的内涵得以进一步的丰富。人权从一种政治权利向一种社会权利的转变意味着人权回归了正轨,即它关注的个体生命的生存状况,而不是公民的政治生命。
    民族主义的出现是历史的产物,但也一定是国家政治发展的产物,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体、群体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成为了一个民族,最后演变成了一个政治民族,其诉求的根本在于通过建立一个民族国家作为民族的守护者,保护每个各个的权利得以实现,从而保证公民在归属感上从对民族忠诚向对国家忠诚的转换。这既是人权与民族主义的起点也是它们的终点。当代中国的人权发展作为一种渐进式发展模式,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始终根据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加以适度的推进和完善,从总体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具体而言,通过民族主义推动中国人权发展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价值导向: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作为中国人权发展的方向。这是中国人权发展与其他国家之间本质的区别,在我国民族主义要求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这也是四项基本原则的内涵之一。从而使得民族主义必须服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布局,从法律、法规必须严格符合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在一个完整规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完善人权的保障。
    2、必须强调“中国特色”作为中国人权发展的基础。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同时却缺乏民主和人权传统的国家,5000年的专制政治传统在中国社会的思想、观念、心理等方面都刻上了深刻的烙印,传统的民族精神决定了中国的人权发展是在大多数人都缺乏理性的人权意识的条件下开始起步的,必须走一条不断探索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发展道路。在用法制规范人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特色”这一实际情况,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并不是全盘西化,而是有选择有步骤的立法、司法。
  3、必须用“发展中”的观念作为中国人权发展的指导。民族主义本身也是一个发展中的思想形态,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公民个体的发展也是不断扩充的。这一方面体现为人权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寻找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加以推进的方式和路径;也体现为在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的制约下,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还有待于随经济发展水平而逐步提高,必须充分考虑自己的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必须不断地推进制度完善与理念创新。因而在人权法治化的过程中,要有开放的精神,注意到人权发展的阶段性,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滞后。
    四、总结
    关于民族主义对我国人权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无论怎么重申这样一个道理都不过分,即民族主义一开始就是被人权所塑造的,如果缺乏人权的内涵,民族主义不可能在两三百年的时间散播到全世界各地,深入到每个民族国家公民的内心。反过来,民族主义就是在一个合法民族国家保护本国公民的思想武器。国家的主权不再是一个人或一小批人的,而是属于整个民族中的任何一个个体的。因此,我们所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理性对待民族主义,更需要进一步厉行法治、保护人权,推动现行宪法的全面实施,实现方方面面的法治化。(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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