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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基层人民法庭职能作用 推动“一乡一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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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思 发表时间:〖 2015/12/26 浏览人数:〖 5072429

    我国现行的人民法庭制度始于195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条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得乡镇法庭有了稳固的法律地位,成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定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我国愈加重视乡镇法庭的建设,1979年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延续了1954年该法关于人民法庭制度的规定,代表着从法律上正式确定并实行我国现行的人民法庭制度。
    乡镇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的细胞单位。根据相关资料的数据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基层法院有3000余个,基层乡镇人民法庭有12000余个;就法官人数而言,在30余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中,有5/6的人员在基层法院和基层乡镇人民法庭;并且,90%的民商事案件一审是在基层法院,而这90%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又有70%的民商事案件在基层乡镇人民法庭。由此可见,乡镇人民法庭早已成为中国司法的中坚力量,人民法庭工作开展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层法庭的司法实践中,现实存在着“打官司”难和办案难的困境。因此,如何更好的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成为我国法院司法审判职能改革的重头戏。笔者认为,做好乡镇人民法庭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循宪法和民主政治
    人民法庭的制度和职能需要遵循宪法来定位和设计,且必须考虑基层民众对司法的实际需求以及基层群众对司法的负荷能力。人民法庭制度是构建多元化法治体系的一个结合点,其司法功能既能融合基层社会的人情,又能传导国家法治的意志。所以,我们应当从民主政治的需要来考虑,把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促进人民法庭制度与政治治理需要和社会治理需求的契合,最终通过其司法功能的发挥促进政治和社会的和谐。
    二、重视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我国大多数的乡村都设有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在各自的领域内分别具备独特的调解纠纷的优势。我们应当在乡镇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之间设置一种长效的合作解决纠纷机制,使其形成合力,取长补短,促进二者间的“联动司法”。对于适合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调解,对相对复杂的案件可引导其通过人民法庭调解。如果人民法庭能够在以上调解充分发挥作用而不成的基础之上再着力诉讼审判职能的话,将有助于人民法庭的案件分流,减轻人民法庭法官的负担,进而为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和案件的审理质量创造条件。此外,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在必要时候应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的公信力,另一个方面在保障调解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也树立了法庭的威严,节约了法庭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三、提升人民法庭法官职业素质,建设精干队伍
    法官队伍的素质是法庭建设的重中之重,不仅关系到法庭工作的质量而且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形象。人民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建设,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培养法官的良好职业道德和审判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
    2014年12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人民法庭的定期轮岗和挂职锻炼制度,有序推进人民法庭之间、人民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间的人员交流。人民法庭应切实按规定实行法官定期轮岗制度,由于人民法庭的工作与当地的政府、基层组织和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庭的法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因为人熟地熟,在审理案件时碍于情面,对公正司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进行法官轮岗,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相关人情干扰;此外,法庭的各方面条件相对于法院本部较差,且与其他庭室人员的沟通机会较少,如进行法官轮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法官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意见》还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新招录人员一般应先安排在人民法庭接受锻炼一年以上。由于基层矛盾纠纷多,环境复杂多变,新任法官或刚参加工作的人员到基层工作几年,可以快速提升自身处理复杂事物的应变能力,有助于促进优秀司法人才的培养。
    四、加强人民法庭的经费投入与物质建设
    众所周知,无论什么活动,尤其是大型的、大范围的非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经费的保障,结果往往是难以推行或沦为形式化。乡镇人民法庭以农村为依托,涉及人口多,而且涵盖范围广,如果没有经费保障,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做好人民法庭预算编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配套解决好乡镇人民法庭建设征地费用和相关的建设费用,改善人民法庭的办公条件,解决乡村法庭的电脑网络、打印设施、交通工具等物质欠缺问题,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乡村法庭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直接影响乡镇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定要按照上级指示和相关标准予以确定,切实的解决好乡镇法庭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五、大力推行普法宣传
    农村的村民不仅信息渠道相对城市不够畅通,而且由于文化素质不高,对立法方面的信息关注度很低,知之甚少。所以必须通过人民法庭及相关部门的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农村社会的乡民们,提高他们对法律途径的选择能力和运用能力。通过普法宣传,农民的法律知识增多,潜移默化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裁判的案件结果会逐渐为他们所接受。如果这种氛围得以形成,那么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就无需再为当事人听不懂法言法语而费神学习地方性语言,也就无需再为因严格依据法律的判决结果得不到认同而在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间进退两难。
    乡镇人民法庭的普法宣传工作要采用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比如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编成他们乐于接受的小品、相声、情景剧,或者通过巡回法庭就地审判的广告效应,让村民很容易的看懂、听懂。在面对村民的法律咨询时,要认真对待,耐心施教。通过各种便民措施,提高乡镇村民的法制观念,逐步使他们能够依法、文明的参与乡镇司法。
    “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法律最本质的作用和精神实际上是一种人类的幸福观。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难点在中国农村和社区基层社会,乡镇人民法庭植根于基层,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主要是通过基层司法审判实践来衡量和感知的。我们必须做好乡镇人民法庭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纽带作用,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近距离感受现代司法文明。(新乐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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