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祁连县公安局陆续接到八宝小区、新莲小区、林业小区等住户的报警,均称家中财物被盗。经祁连县公安局侦查,在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1月8日将结伙流窜作案的七名嫌疑人全部抓获。2015年8月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七名被告人在西宁相互认识后,勾结到一起,从2014年6月起流窜到甘肃兰州市、张掖市、青海大通县、祁连县、同仁县等地,趁户主外出或上班之际,采用技术开锁手段结伙入室盗窃,所盗财物全部挥霍。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行为给居民的心理造遭受了极大的阴影,日常生活险入了恐慌之中。因此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部分被告人予以了从重处罚。我院结合作案次数、盗窃数额等情节对七名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年半年不等的刑期。法庭上部分被告人为自己的罪行深表忏悔,也为此流下了悔罪的泪水。 被告人张某对我院一审的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亲属积极缴纳了全部罚金,二审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均维持原判。(祁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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