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东兴市男子唐国力与走私犯同谋,帮助运输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穿山甲26只,12月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明,2015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唐国力受人雇请,与骆万贵(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马自达小车到东兴市环城路附近的空地等待装货。被告人何炳源与他人各自驾驶摩托车,到东兴市北郊十四队码头从一艘越南方向开过来的铁壳船上过驳用白色网袋装的穿山甲,何炳源装载了5只并过驳到被告人唐国力驾驶的马自达小车上,唐国力和骆万贵驾驶该马自达小车行至那梭镇沟尾附近一空地,又将穿山甲过驳到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上。随后,两人驾驶该商务车准备前往广东交货。 与此同时,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接到情报,称有人在东兴市北郊十四队码头走私穿山甲入境,该局民警在华石高速附近路段等候,当场抓获唐国力,并在附近抓获何炳源,骆万贵则弃车逃脱。民警对查获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进行勘察,发现该车后排座椅被拆除,后排座及尾箱有用网袋装的穿山甲,总共有26只,均为活体。经鉴定,上述穿山甲中20只为马来西亚穿山甲,6只为中国穿山甲,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被告人唐国力辩称马自达车不是用来走私的,其也只是跟车,不知道货物是从越南过来的,也不知所拉货物为穿山甲。 其辩护人提出虽然侦查机关查扣了疑似26只穿山甲,但只有何炳源承认运输了5只放到马自达车上,其他的21只来源不明,不能认定是走私穿山甲。司法鉴定委托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没有移交穿山甲活体相片,移交仅仅是2只动物尸体,不能证实该穿山甲就是从唐国力车上查扣的。被告人运输的动物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造成动物的损害。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防城港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国力等人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过驳、运输,结合广西地区一带存在走私穿山甲现象及被告人唐国力的社会经历、智力水平,可以认定被告人唐国力明知是走私穿山甲而积极参与运输,属于直接故意。本案鉴定从委托及受理均已明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员已经到实地对查扣的26只疑似穿山甲动物进行形态体征鉴定,鉴定内容客观真实。至于所附鉴定图片是显示两个穿山甲物种的特征,而非送检图片。 被告人唐国力、何炳源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罪犯通谋,提供运输方便,参与走私穿山甲,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告人唐国力参与走私26只穿山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何炳源参与走私5只穿山甲,属于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是受人雇请,提供运输方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属于坦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唐国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何炳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缴获的26只穿山甲,由东兴海关依法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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