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3月24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木炭案,13名被告人组成的跨国犯罪团伙从国内多个省收购木炭,运至中越边境交由保货人经非设关码头偷运至越南,再由越南海运公司将木炭装柜运往韩国,或将木炭运输至宁波,通过伪报货物品名报关出口至韩国。共涉嫌走私木炭1.2万吨。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徐某、陈某及李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四川、湖南等地收购原木烧制的木炭,通过雇请货车将木炭运输至广西东兴市、凭祥市,交由被告人郭某、张某保货经非设关码头偷运至越南,再由越南境内的保货人黄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越南代理公司,越南代理公司办好木炭在越南的启运手续后会将写有货物数量、柜号等信息的提单附件发邮件给郭某和张某,再由郭某等人转发给国内供货商和被告人朴某(韩国籍),最后由越南海运公司将木炭装柜运往韩国釜山、仁川等地交由韩国某公司、韩国客户郑某(另案处理)等木炭采购商提货。 另一条走私路线为国内木炭供货商黄某洲(另案处理)收购木炭后,雇请货车将木炭运输至宁波,交由杨某(另案处理)、方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伪报货物品名报关出口至韩国。 经统计,被告人朴某等人共从中国走私木炭1.2万吨出境至越南转往韩国或通过宁波出口至韩国。 经鉴定,该案涉案木炭为非竹子的木材直接烧制的木炭,属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归案的13名被告人中,有12名为中国国籍,分别来自广西、广东、黑龙江、吉林、河南、河北等省份,被告人朴某为韩国国籍,案发时的身份为韩国某公司驻中国代表。 公诉机关认为,该13名被告人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原木木炭走私出境,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陈某、郭某、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对自己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徐某、陈某、郭某等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徐某、陈某、郭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起诉书中指控的走私数量不属实,建议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部分被告人对公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朴某的作用和地位提出异议,被告人朴某的辩护人认为朴某在其中只起到翻译的作用,公诉人、律师及被告人围绕各被告人的作用、走私数量以及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等问题进行辩论, 该案庭审历时4天,目前已经结束庭审,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韩国使馆两名工作人员前来旁听了庭审。(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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