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劫、强奸案件,以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查,2015年8月15日凌晨6时许,曹某携带一把匕首和螺丝刀行至被害女子的店铺,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店铺卷帘门撬开后潜入店铺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在店铺内睡觉的被害女子发现,曹某即用携带的匕首威胁被害人,抢走被害人人民币332.2元及苹果5S手机一部。在抢劫过程中曹某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并用手机拍摄被害人裸照后逃离现场。曹某于次日便被金平县公安局抓获。金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金平法院提起公诉。 金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告人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金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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