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伪造虚假购销合同,从银行骗取1000万元的贷款。2015年11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治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景涛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7月上旬,南昌一公司欲向银行申请贷款,其公司员工被告人景涛为办理此次贷款的经办人,伪造了该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的虚假购销合同,并将伪造的合同及公司相关贷款资料交给银行信贷人员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2014年8月12日,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治代表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日银行将上述贷款1000万元转至购销合同供货方账户。同年8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景涛与供货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上述贷款分两次转至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同年8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景涛又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最终以“还款”形式被分批转入他人账户。 201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治、景涛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治、景涛明知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1000万元,自合同期满之日至今仍未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治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涛系上述公司员工,作为本案骗取贷款的经办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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