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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鸟误将捡鸟人打死获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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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有财 发表时间:〖 2015/12/10 浏览人数:〖 5070236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非法持枪上山打鸟,却开枪误伤捡鸟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不具有合法持枪资格,2014年12月份,杨某在昆明花鸟市场买了一支使用火药为动力的猎枪及子弹30发。2014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持有从昆明买这支猎枪与陆某、王某驾驶车轿车往大寨方向打鸟。当三人途经大寨镇官村村大梨社时,发现路边有鸟,杨某开枪打下一只鸟后,陆某下车捡鸟返回途中被杨某开枪打鸟误伤。陆某被先、后送至巧家县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杨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等情节,法院判处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7190.62元。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杨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杨某忽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上山打猎的行为,演变成将同伴误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悲剧发生,最终自己也即将遭受七年牢狱之灾,可谓“玩火者自焚”。(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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