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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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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苏 发表时间:〖 2015/11/18 浏览人数:〖 5070405

    近日,巧家法院金塘法庭受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案。
    原告王某是一个4岁的小女孩,父亲王义某在白鹤滩电站为湖北林海建筑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打工过程中,因驾驶的装载机碰撞墙壁致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湖北林海建筑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义某的家人各项赔偿金合计70多万元,该款项全部打入被告王文某账户。在处理了王义某的丧葬等善后事宜后,原告的母亲胡某某为了保障女儿王某的权益,多次与被告(王某的爷爷、奶奶)商量,要求被告将属于王某部分的赔偿款予以返还,但遭到被告的拒绝。胡某某在王某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来到法院提交了诉状,诉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应属原告所有的抚恤金30万元。同时,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原告之母胡某某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被告王文某的账户信息。
    承办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后,依法下发了冻结被告王文某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并向银行发出了协助冻结王文某存款25万元的通知书。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来到法庭进行调解,在法庭各位干警的积极调解下,被告最终同意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部分赔偿款22万元,并当庭履行。法庭也在当天向银行发出了解除冻结王文某存款的通知书。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文某、潘某某共有物分割一案能够顺利的调解结案,诉前保全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的困难攻坚点,该案虽然是调解结案,但所涉及的结案标的额较大,难以执行。但因为诉前财产保全,给被告方施加了压力,促使被告积极履行义务,使事情得以圆满解决。(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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