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8.03地震后,巧家县老店镇加大恢复重建力度,随之劳务帮工日益活跃,人们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逐渐增多,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呈大幅上升趋势,有关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的纠纷也日益成为法院审理中的难题。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老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4年11月18日,被告王某请原告蒋某到自己家做放置空心砖台板的台条,同日下午4时许,在锯木条的过程中,原告被自己使用的电锯锯伤右手掌。事故发生后,被告找了一辆车将原告先后送到巧家县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右手电锯伤、右手掌不完全离断伤,住院治疗24天,共发生经济损失74150.78元。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原告在使用电锯之前喝了酒有一定过错,从法理角度向双方释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手部受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该事件中因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经法官三小时的耐心劝说,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6000元,双方终握手言和,案结事了。(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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