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凌涛)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张某在巧家县马树镇修建一幢六层房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被告尹某负责修建,双方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定了被告张某作为房主不承担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被告尹某将房屋外墙粉刷承包给被告杨某,被告杨某请原告陈某等人进行粉刷。2015年9月24日,原告陈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晃动架子,致架子上的层板掉落击中自己的头部导致受伤。先后在巧家县仁安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40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此,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尹某、杨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4806.54元。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将房屋修建发包给不具有建房资质的被告尹某修建,虽然双方约定了张某不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但因被告尹某不具有建房资质,被告张某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被告尹某将房屋外墙粉刷发包给被告杨某施工,其作为工程的受益人未尽到安全注意提醒义务,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杨某作为原告的直接雇主,原告在完成其安排的工作时受伤,被告杨某应承担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架子上放置的层板未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受伤,对自身受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关系,由原告陈某承担20%、被告张某承担15%、被告尹某承担30%、被告杨某承担35%的责任为宜。
最终,根据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被告张某、尹某、杨某分别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57401.30元、114802.50元、13393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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