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法院老店法庭积极采取下乡就地调解方式,通过“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方法的交叉运用,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成功调解并执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赢得当事人和群众的好评。
原告胡某与被告胡某某都是巧家县马树镇小河塘村村民。2015年9月22日,被告放马吃原告的萝卜,原告发现后打电话给本社社长,并把被告的马拉回家中进行管理等待解决。次日,被告就请社长到原告家解决,社长叫被告赔偿原告500元萝卜损失,马由被告拉回去,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为此产生纠纷,双方又经村、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2016年3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所有的马拉回,同时判决被告赔偿(萝卜损失500元、管理费损失6100元、草料损失3660元)损失1026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下乡积极采用“面对面”方式调解,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原告家中当面交流沟通,通过法官耐心劝说和双方当面质辩,原被告双方最终就造成的损失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原、被告对赔偿数额的给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方式调解,最后,通过承办法官多次巧妙地调解,站在人性化的角度调解矛盾,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缓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800元,原告让被告拉回马,最终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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